泰安市老年人
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值班表
周一 魏加耀 全天 早8:30-下午5:30
周二 马国梁 全天 早8:30-下午5:30
周三 朱明格 全天 早8:30-下午5:30
周四 赵 飞 全天 早8:30-下午5:30
周五 黄 龙 全天 早8:30-下午5:30
法律咨询流程图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图
值班律师
魏加耀

马国梁

朱明格

赵飞

黄龙

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职责

一、接待律师主要职责:

(一)负责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三)负责将法律咨询及案件受理信息及时做好登记。

二、接待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受援人客观地分析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达到解疑答惑的效果。

三、接待律师工作态度要认真诚恳,接待要热情周到,解答要耐心细致,说话要规范用语。

四、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泰安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泰安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内,工作站接受泰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监督管理,负责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工作站具体职责:

一、负责老年人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 传。

二、开展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来访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提供适当的法律帮助。

三、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填报申请材料并及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人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四、承办工作站呈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批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五、负责将法律咨询及案件受理信息及时做好登记。

六、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律师应在30天内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案卷材料的归档工作,报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文节选)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理。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助。

法律援助指南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公证法律援助;
    (五)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六)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要获得法律帮助;
    (二)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持有有效的经济困难证明(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人群除外);
    (四)诉讼类法律援助申请有基本证据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仲裁)主张。

◎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人群:
    (一)可以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要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四)可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六)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七)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八)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九)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
    (十)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诉讼维护人身权益的;
    (十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
    (十二)属于法律援助精准扶贫范围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实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无需提交;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提交无固定收入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2、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服务原则

(1)公正
    实施法律援助应当做到公正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不因公民的身份或其他状况对其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

(2)依法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援助的形象和声誉。

(3)统一
    对公民依申请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相应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4)便民
    在设置服务场所、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应便于为受援人服务。

(5)效率
    法律援助机构应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一般性案件做到当天受理审查、当天指派承办人;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及当事人需求,及时地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诉讼及其他有效的法律服务方式,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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